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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
邱萬車
上訴人
邱義雄
上訴人
邱勝雄
上訴人
莊邱繁子
上訴人
廖蔡玉霞
上訴人
黃永樹
上訴人
黃碧華
被上訴人
富谷五金買賣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洪學
被上訴人
一名偉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惠足
被上訴人
黃國彥

      張瑞華

      蔡陳相而

      張欽松

      陳登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叁佰柒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計算式:40,721元/平方公尺《即系爭267 、277 、282 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2,613.39+22.43 +76.39) 平方公尺《即土地面積》+52,6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291 、338 、348 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11.81 +28.92+22.36 )平方公尺《即土地面積》=113,762,437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玖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