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叢鑠懿、彭運國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計算式:860,000+1,260,000=2,1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