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游秀文
- 被上訴人
- 楊英鴻
楊英傑
楊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44,5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22,000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0,33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77(權利範圍)=35,444,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