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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李佳芳

  • 當事人
    鴻績實業有限公司因遺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0號聲 請 人 鴻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玥 聲請人因遺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5公司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淳涵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晟宇資訊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26,249元 │AG0000000 │102年3月31日 │ │ │黃鴻森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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