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鴻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玥
聲請人因遺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5公司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晟宇資訊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26,249元 │AG0000000 │102年3月31日 ││ │黃鴻森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