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40號聲 請 人 吳佳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豪即博士食品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鄭明豪即博士食品行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鄭明豪即博士食品行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