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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40號

聲請人
吳佳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豪即博士食品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鄭明豪即博士食品行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鄭明豪即博士食品行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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