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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76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錡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坤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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