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 聲請人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曾竹生
- 代理人
- 鄧國璽律師
- 相對人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邴建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8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第二審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805,056元 │聲請人預納。 ││ 一 ├─────────┼────────────┼────────┤│ │鑑定費用 │ 210萬元 │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用 │ 7,275元 │相對人預納。 │├───┴─────────┼────────────┼────────┤│ 總 計 │ 2,912,331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⑴第一審訴訟費用805,056+2,100,000=2,905,0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