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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請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聲請人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相對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8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第二審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805,056元 │聲請人預納。 ││ 一 ├─────────┼────────────┼────────┤│ │鑑定費用 │ 210萬元 │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用 │ 7,275元 │相對人預納。 │├───┴─────────┼────────────┼────────┤│ 總 計 │ 2,912,331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⑴第一審訴訟費用805,056+2,100,000=2,905,056元 │

│ ⑵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未提起上訴,相對人僅就敗訴金額中之440,598 元上││ 訴,故其中89,669,598元先行確定。 ││ 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負擔:[801,096( 即已確定部分89,669,598元之││ 裁判費用) +2,100,000]×1/50=58,022 元 ││ 第一審確定部分聲請人應負擔:[801,096( 即已確定部分89,669,598 元 ││ 之裁判費用) +2,100,000]×49/50=2,843,074 元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 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960 元(2,905,056-801,096 - ││ 2,100,000=3,960) ││ ⑵第二審訴訟費用:7,275 元 ││ ⑶聲請人應負擔金額:3,960+7,275=11,235元 ││﹙三﹚兩造分擔方式: ││ 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總計2,912,331元 ││ 聲請人已支付:805,056+2,100,000=2,905,056元 ││ 相對人已支付:7,275元 ││ 聲請人應負擔:2,843,074+11,235=2,854,309元 ││ 相對人應負擔:58,022元 ││ ⑵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50,747元﹙58,022-7,275=50,747﹚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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