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號
- 原告
- 許春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婕妤律師
- 被告
- 林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 票據號碼CH129826之票面金額「2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