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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莊東隆
相對人
魏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提起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以及侵占刑事訴訟,爰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民事庭案件查詢結果表1 件在卷可參,且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民事卷宗查詢結果,聲請人所提訴訟,係返還不當得利等之訴,非屬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列訴訟、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抗告,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尚有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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