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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6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6號

再審原告
莊東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魏俊雄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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