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壹佰零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