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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

上訴人
周守男
送達代收人
周佳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輝堂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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