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
- 上訴人
- 周守男
- 送達代收人
- 周佳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輝堂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