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 訴 人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詠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