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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102年度救字第77號

原告
賴育增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被告
曹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中陳稱:因被告住居所遷往何處不明,而向原告所知悉之被告最後住居所管轄法院即本院起訴等語,然查: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00巷0 號,此有其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士調字第280 號卷宗第18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77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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