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
- 原告
-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采明
- 訴訟代理人
- 余新造
- 被告
- 黃凱
黃菘滌
黃振峰
黃惠玲
黃葉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均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任何契約關係,但因其與訴外人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民凱公司)簽立之委任契約,約定由原告負責整合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695 地號等5 筆土地之產權,詎民凱公司未依委任契約給付整合費、勞務服務費與代墊款等款項,民凱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復將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等5 筆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名下,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即以約定整合價扣除進價成本,被告獲有新台幣2105萬7970元之不當得利,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不當得利之土地坪數,並為一部請求,可徵原告起訴主張並非關於不動產涉訟,而純屬債權之爭執,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移送被告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