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廖欽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帆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帆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