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3號
- 原告
- 李健一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龍
- 被告
- 卓明玉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