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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訴人
呂章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雅貴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 萬0240元,應徵裁判費3 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該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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