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呂章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雅貴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 萬0240元,應徵裁判費3 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該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