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2號
- 上訴人
- 王良和
- 被上訴人
- 陳彩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零伍元(4,932,473-445,068=4,487,40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