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邱萬車
- 上訴人
- 邱義雄
- 上訴人
- 邱勝雄
- 上訴人
- 莊邱繁子
- 上訴人
- 廖蔡玉霞
- 上訴人
- 黃永樹
- 上訴人
- 黃碧華
- 被上訴人
- 富谷五金買賣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洪學
- 被上訴人
- 一名偉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陳惠足
- 被上訴人
- 黃國彥
張瑞華
蔡陳相而
張欽松
陳登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叁佰柒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計算式:40,721元/平方公尺《即系爭267 、277 、282 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2,613.39+22.43 +76.39) 平方公尺《即土地面積》+52,6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291 、338 、348 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11.81 +28.92+22.36 )平方公尺《即土地面積》=113,762,437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玖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