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陳弘毅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