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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訴人
陳弘毅
被上訴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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