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陳寶珠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周昌牧
法定代理人
周信男
被上訴人
游世一
被上訴人
蔡天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4 月8 日102 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本訴暨反訴部份均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7,854元〈計算式:(8.5+19)×369000+2.1×271597=00000000,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95,000元〈計算式:(8.5+8.5+19+19 )×369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960元。是本件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64元(計算式:159504 +285960=44546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