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陳寶珠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周昌牧
- 法定代理人
- 周信男
- 被上訴人
- 游世一
- 被上訴人
- 蔡天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惠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4 月8 日102 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本訴暨反訴部份均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7,854元〈計算式:(8.5+19)×369000+2.1×271597=00000000,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95,000元〈計算式:(8.5+8.5+19+19 )×369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960元。是本件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64元(計算式:159504 +285960=44546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