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
- 上訴人
-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弘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姝儀
- 被上訴人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施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未依此繳納裁判費,並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3 月31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487 號裁定駁回確定,並經本院於同年4 月3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同年5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