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
- 原告
- Gerbig,Juergen即葛漢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ennessy,Sharon即韓雪倫、台北美國學校、Town,Winston即湯竣鈞、Stanton,William即司徒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