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成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明裕
陳燕玉
楊金藏
吳鄒市
鄭素蓮
陳金順
陳金德
陳兩全
陳金鎰
陳金得
陳建川
陳玉英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捌元【計算式:1,300元(臺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起訴時公告現值)×1,123.4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460,49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