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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成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明裕

      陳燕玉

      楊金藏

      吳鄒市

      鄭素蓮

      陳金順

      陳金德

      陳兩全

      陳金鎰

      陳金得

      陳建川

      陳玉英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捌元【計算式:1,300元(臺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起訴時公告現值)×1,123.4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460,49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