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周招治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懿萱律師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係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次查,系爭土地起訴時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146,960元(計算式:105 ×182,352元=19,146,960元);又本件兩造就地上權未定有租金,則依土地法第97條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地上權人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5,630,058 元(計算式:35,746.4元×105 ×10% ×15=5,630,058 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30,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何未同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請一併具狀說明理由,以確認上訴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