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劉興鎮
- 被上訴人
- 林天助
- 被上訴人
- 林金杏
- 被上訴人
- 林郁臻
- 被上訴人
- 林哲民
- 被上訴人
- 林芯妤
-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雪卿
- 被上訴人
- 林金菊
林賴秋子
林敏雄
林世雄
林敏惠
林敏玲
林正義
陳資豪
陳賢陽
林陳寶蓮
陳秋雪
黃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零叁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計算式 本件起訴時即10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85,300元,被上訴人地上權設定之面積為21.34平方公尺,則 訴訟標的價額為1,820,302元(85,300×21.34=1,8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