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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拆牆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訴人
蔡陳秀桂
被上訴人
李永鑣

上列當事人間拆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計算式:38.54平方公尺×119,000 元=4,586,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牆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