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訴人
張為策
被上訴人
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訴請撤銷上訴人公司於103 年1 月23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核其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19 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