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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盧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2,851元(計算式:0000000+403246×9=000000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2,393,637 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2,953元【計算式:91045×0000000/0000000×1/2+91045×(1-0000000/0000000)=72953, 元以下四捨五入】,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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