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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李葉子
被上訴人
高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69,900元/平方公尺《系爭885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39+102+3+2+78)《土地面積》=16,2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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