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抗告人
- 林李雪蘭
林奕辰
林奕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山羚登山休閒協會等人間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林奕辰
林奕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山羚登山休閒協會等人間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