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告
陳宜君
原告
陳奕君
原告
王英蓉
原告
朱敏華
原告
周汶珊
原告
張惠鈞
原告
許紘賓
原告
曾建翔
原告
廖家偉
原告
盧家玟
原告
王萬全
原告
李淑清
原告
唐巧琳
原告
莊雅婷
原告
陳通勝
原告
黃小禎
原告
劉威慶
原告
陳文賓
原告
李振彰
原告
吳筱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告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被告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宇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及被告黃宇然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被告李秉蒼之住所地在苗栗縣,此有被告公司登記資訊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多數被告之主營業所及住所均在臺北市松山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