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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訴訟代理人
張隆昇
被告
王月勤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陳冠宏

      陳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70 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歷審裁判查詢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