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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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