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被上訴人
-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正興
人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