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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86號

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86號

異議人
曾文志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太國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1日103 年度事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1日103 年度事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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