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73號
- 原告
- 李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9 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1 年度醫字第2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75元,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8,7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