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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
    陳暐婷即天佑禮儀社林國隆即順冠福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暐婷即天佑禮儀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隆即順冠福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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