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暐婷即天佑禮儀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隆即順冠福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