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大哥大租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銘澤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沛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