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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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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孫銘澤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沛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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