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05號聲 請 人 洪進國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德霖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