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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絲鈺雲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間假扣押、撤銷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固為同法第116 條第3 項所明定;然依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 條規定,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間假扣押、撤銷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及同年月4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⑺... 異議、抗告、聲請迴避及向上級法院聲請訴救、請高院通知閱卷狀」,聲請承辦本院102年度全聲字第3 號、102 年度救字第34號、100 年度全字第63號案件之本院團股法官迴避,惟其聲請書狀最末之具狀人欄僅列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打字,印文亦為影印,並無渠等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3 年7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經本院依聲請人在上開案件所陳報之送達地址即「臺北郵政117 之310 號信箱」,於103 年8 月1 日送達該信箱,嗣因信箱所有人逾期未招領,經郵局於103 年8 月19日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本院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信封各乙件在卷為憑,按當事人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103 年8 月1 日送達該信箱時,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另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上未陳報住居所或送達地址,經本院依其所傳送之電子郵件信箱即「[email protected]」,於103 年7 月31日以電子郵件傳送前開裁定,亦有本院電子郵件寄送備份資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並未依前開裁定補正,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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