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陳此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對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呈報清算人之當事人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邦公司)有債權,為確保其債權執行之需要,吉邦公司是否已另選任或選派清算人等事宜,須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卷宗,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6年1月31日北院錦94執卯字第35552號債權憑證、吉邦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