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此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對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呈報清算人之當事人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邦公司)有債權,為確保其債權執行之需要,吉邦公司是否已另選任或選派清算人等事宜,須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司字第315號卷宗,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6年1月31日北院錦94執卯字第35552號債權憑證、吉邦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