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告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宇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零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