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宇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零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