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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同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曾恒隆

  • 原告
    張榮輝
  • 被告
    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張榮輝 張淑華 被   告 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恒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元(計算式:8,279,400 元+7,500,000 元=15,77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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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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