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張榮輝
- 原告
- 張淑華
- 被告
- 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恒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元(計算式:8,279,400 元+7,500,000 元=15,77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