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8,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