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8號
- 原告
- 尤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汐止分院間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定期命原告補正,本院以原告聲明係確認被告所發出之民國98年3 月份醫院護理之家照護費用繳費通知之真偽,並參酌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係主張兩造間有簽立護理之家入住契約,因契約履行爭議,被告否認繳費通知之真正,故屬財產權之性質,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萬壹仟元即繳費通知書上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