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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訴人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金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素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