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8號
- 上訴人
- 高明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益森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7,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89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