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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訴人
羅景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何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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