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周招治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萱律師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係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次查,系爭土地起訴時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146,960元(計算式:105 ×182,352元=19,146,960元);又本件兩造就地上權未定有租金,則依土地法第97條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地上權人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5,630,058 元(計算式:35,746.4元×105 ×10% ×15=5,630,058 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30,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何未同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請一併具狀說明理由,以確認上訴是否合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